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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學雜費減免】112-2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

➊ 申請期限: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113年1月29日止。

➋ 補件期限: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113年3月8日止。

➌ 本校將寄發全額繳費單(金額未經的學雜費繳費單),請於申請期限內上傳相關減免身份資料,待審核通過後(約5個工作天),再自行至學生資訊系統確認審核結果,並於113年1月起至學生資訊系統下載新的繳費單。

➍ 採線上申辦,申辦路徑:進入【學生資訊系統】▷【學雜費及補助】▷【學雜費減免】▷【點選減免申請/上傳減免文件】

➎ 辦理減免後尚有學雜費差額之同學,請自行至學生資訊系統列印差額繳費單,至指定之銀行、郵局、超商繳費,或以轉帳、信用卡刷卡等方式繳納。

➏ 相關規定詳見附件申請須知。

各類身分應繳交文件表

註1.碩士在職專班生不得生申請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」學雜費減免。

註2.延修生僅可申請「身心障礙學生」學雜費減免,其餘類別皆不可申請。

註3.申請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」及「身心障礙學生」學雜費減免,財政部將查核前一年度家庭所得,超過220萬者則教育部不予補助。

註4.依教育部規定,須檢附近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,或是新式戶口名簿(詳細記事)才予以受理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。

 

 

發佈單位: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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