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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其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中,向受理行 政機關提出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協助調查之請 求,惟遭該機關調查小組拒絕,民眾爰向行政院身心障礙 者權益推動小組申訴,逕行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辦理。

二、、按行政程序法第31條之輔佐人相關規定可依法卓處。

三、行政程序過程中應考量相關身心障礙人員之需求,與其瞭解可行之合理調整措施。

發佈單位: 學生發展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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